9月7日发布,5部分24条。
最高人民法院这份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司法解释,覆盖的场景很具体:AI换脸、算法杀熟、冒充他人代言、自动驾驶、知识产权。
几条关键的:
未经同意用AI制作可识别的人脸、声音等,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。“可识别”这三个字是门槛——不是所有生成的脸都算,得能认出是谁。
算法价格歧视侵害权益的应当担责。这一条直接把“大数据杀熟”从消费者吐槽变成了可诉事由。
AI冒充他人代言诱导消费的,可以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。惩罚性赔偿这四个字比“应当担责”重得多,意味着赔的钱可以超过实际损失。
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:利用人工智能实施“网络开盒”“人肉搜索”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,依法规制。
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不是一回事。前者是法院判案直接能引的,后者更多是倡议。这份文件出来之后,之前那些“技术中立”的辩护空间会小很多。
对做AI产品的团队来说,最该重读的是人格权和惩罚性赔偿那两条。换脸、声音克隆、数字人代言这几个功能在国内产品里非常普遍,很多都停留在“用户上传即视为已授权”的免责条款上。这套写法接下来大概率不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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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出了AI司法解释:换脸、算法杀熟、AI冒充代言,都有说法了